浅析新《公司法》下,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法律规制
第五十六条(股东知情权穿透):将会计凭证明确纳入股东查阅范围,封堵了旧法下 ”会计账簿是否含原始凭证 ”的争议漏洞,从根本上强化了股东知情权的实质保障。
第八十九条第三款(小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该条款为小股东退出提供了新的法定通道。
第二百二十六条(违法减资责任):违反法律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并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人格混同是股东滥用权利最常见的情形,分为纵向混同(股东与公司之间)与横向混同(关联公司之间)。认定人格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
2026年8月19日 1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