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工程结算的“量”的变动及风险负担
浅谈工程结算“量”的变动及风险负担
前言
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结算环节往往因“量”的变动而产生争议。“量”不仅包括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之间的差异,还涉及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隐蔽工程确认等环节所引起的实际工程量增减。如何合理界定“量”的变动,明确由谁承担相应的风险与责任,直接影响合同双方的经济利益以及项目的顺利推进。本文试图从实践中常见的情形出发,探讨工程结算中“量”的变动类型及其风险负担分配问题,以期为工程项目管理和合同执行提供参考。
1.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也包括发包方提出的“新增工程”,即原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包括的工程顶目。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CF 2017-0201)通用条款第101条规定,变更的范围如下: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第10.4.1条规定的变更估价原则也可参考,作为当事人的专用条款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消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简而言之,在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工程质量标准等发生变化时,如果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进行了约定,或者约定参照适用通用条款约定,或者在变更发生后能够协商一致,按照双方约定结算;如果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由于原合同体现了当事人最初签订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参照的时间标准是签订原合同时,而不是发生争议时。签订原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用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定额计价或者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就是当事人在结算工程价款时的参考依据。如增加工程涉及新材料、新工艺,对该新材料、新工艺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及工程定额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可以考虑根据市场行情据实结算。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的规定,工程变更导致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据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承包人主张调整措施项目费用的,应及时提交变更实施方案及费用测算资料,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对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绿色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等措施项目费用,应结合实际发生情况以及合同约定进行调整。双方对调整方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根据变更后实际发生的成本及合理利润确定。
2.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陷与工程量风险分担
2017年版示范合同的通用条款第1.13条规定: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接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在具体调整价格的方法上,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项目特征是确定综合单价的重要依据。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实际施工内容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并导致工程成本发生变化的,应依据实际施工内容重新确定相应项目的计价依据。对于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或者项目特征描述错误的情形,属于发包人提供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陷的,应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由此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措施费用亦应同步调整。
工程量偏差是指实际完成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载明工程量之间的差异。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工程量偏差产生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和计价规则处理。当工程量变化超出合同约定的风险承担范围时,合同双方应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项目实施条件变化情况以及合理分摊风险的原则,对综合单价或合同价款进行调整。因工程量变化导致措施项目费用发生增减的,应结合措施项目实际投入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3. 暂估价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2017年版施工示范合同对于暂估价项目,按照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两种情况进行了阐述,工程款结算时,按照取发包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的约定进行处理。
4. 现场签证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指令,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指令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及建设工程结算实践,现场签证属于工程价款调整的重要依据。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范围以外工作或者处理非承包人原因引起事项的,应及时签发书面指令。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期限提交签证资料,包括工程内容、工程量、人工、材料、机械投入及费用测算等。发包人应及时审核确认。合同对签证时限、签证人员和签证程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严格按照约定办理但能够证明发包人实际认可工程实施事实及费用支出的,人民法院仍可能结合案件证据认定签证效力。
结语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实施后,工程价款结算更加注重合同自治和风险合理分担原则。工程量的增减不再机械适用固定比例调整规则,而是回归合同约定、实际履约情况以及公平合理原则。对于发包人而言,应提高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明确风险分担边界;对于承包人而言,应加强过程资料管理,及时办理变更和签证手续。只有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和证据管理体系,才能有效控制工程结算风险,实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公平与效率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