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约定的效力认定
关于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约定的效力认定
作者:谢楚宁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目的在于保障工程款债权实现,进而维护建筑工人的劳动报酬权益。在实务中,发包人为顺利融资、金融机构为控制信贷风险,往往要求承包人预先出具承诺,放弃或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而长期以来,放弃或限制优先受偿权的约定效力问题,在司法裁判中尺度不一。有的法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认定放弃有效;有的法院从保护弱势群体出发,认定放弃无效。直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称《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二条正式确立裁判规则。
一、相关法律规定
《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条文以是否损害建筑工人利益作为效力判断的核心标准,既尊重市场主体的契约自由,又坚守保障民生、维护建筑市场稳定的底线,成为处理优先受偿权放弃纠纷的准则。
二、《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二条的立法目的与规范价值
《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二条并非简单否定优先受偿权的可处分性,而是对处分行为进行合理规制,其主要立法目的如下:
第一,坚持生存权高于经营权的价值立场。建设工程价款中,相当比例是建筑工人的劳务报酬、工资、社保费用。优先受偿权本质上是工人工资债权的法律保障。如果任由承包人随意放弃优先权,一旦发包人丧失偿付能力,工人工资将陷入无处可追的境地,直接影响弱势群体生存权益,引发群体性欠薪事件。
第二,遏制优势地位滥用。实践中,放弃优先受偿权往往并非承包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发包人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强加的 “霸王条款”。发包人以进场施工、支付进度款、办理结算为条件,强迫承包人签署放弃文件;金融机构以发放开发贷为前提,要求承包人承诺优先权劣后于抵押权。此类行为扭曲了真实意思表示,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第四十二条明确损害工人利益的放弃约定无效,有助于遏制此类行为。
第三,平衡意思自治与公共利益。在该条文出台前,各地法院对放弃优先权效力裁判标准不一,同案不同判现象突出。有的法院认为优先权属于财产权,可以自由处分;有的法院认为属于法定权利,不得预先放弃。第四十二条采取折中且务实的立场:原则上尊重当事人处分权,但处分不得损害建筑工人利益,一旦损害则约定无效。这一规则既维护契约精神,又兼顾社会公共利益,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三、《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二条的适用要件
《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二条的适用需同时满足以下要件:
(一)存在放弃或限制优先受偿权的明确约定
放弃或限制优先受偿权的意思表示,通常以书面形式作出,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专用条款、补充协议、承诺书、确认函、会议纪要、贷款配合协议等。实务中常见类型包括:
1、完全放弃:承诺就案涉工程不再行使优先受偿权;
2、顺位放弃或限制:承诺优先受偿权劣后于银行抵押权、其他债权;
3、范围放弃:放弃部分工程、部分款项的优先权;
4、期限放弃: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行使,或缩短行使期限。
无论形式如何,核心判断标准是:是否实质性减损了承包人依法享有的优先受偿利益。只要客观上导致承包人优先受偿的顺位、范围、期限、条件受到不利影响,即可认定为 “放弃或限制”。
(二)约定损害建筑工人利益
这是本条最关键、最容易产生争议的要件。司法实践中,应采用客观结果标准,不应简单以当事人主观意图为准,而应结合实际判断是否实际造成或必然导致工人利益受损。
通说认为,应从以下方面综合认定:承包人是否存在拖欠工人工资、劳务费的事实;承包人是否财务状况恶化,无力支付工人报酬;发包人是否欠付工程款金额巨大、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放弃优先权与工人工资无法清偿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承包人是否已无其他有效资产或担保来源覆盖工人工资支出。
实务中应注意,如果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时,已有足额且可靠的替代保障,如不动产抵押、连带责任保证、优质第三方担保、资金监管账户等,足以确保工程款与工人工资能够清偿,则不认定为 “损害建筑工人利益”,该放弃约定合法有效。
(三)发包人主张优先权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当同时满足上述两个要件时,放弃或限制优先受偿权的约定无效,发包人无权以该约定对抗承包人。承包人依然有权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及司法解释规定,对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主张优先受偿。该规定的本质是:任何人不得从损害弱势群体利益的行为中获利。
四、结语
《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二条,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体系中的关键兜底条款,它以 “损害建筑工人利益” 为效力红线,清晰划定了对优先受偿权处分的合法边界。在司法实践中,应坚持实质审查,避免被书面承诺等形式所迷惑,重点关注是否真正影响工人工资清偿。只有准确把握该条款的规范目的与适用要件,才能既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维护建筑市场的交易秩序,又切实守住建筑工人权益保障的底线,让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初衷真正落到实处,推动建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