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纠纷中的行为保全

知识产权纠纷中的行为保全

作者:邹世凯

行为保全制度民事诉讼中重要的程序性救济措施,旨在通过法院在诉前或诉中发布临时性禁令,要求被申请人作出或禁止作出特定行为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财产权,一旦侵权行为发生,很容易出现大范围复制和传播,会在短时间内给权利人造成严重损害,而诉讼程序一般持续较长时间,如不能及时阻却侵权行为,很可能导致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漫长的诉讼过程中遭受不可逆转的损害因此,在知识产权纠纷诉前或诉中通过行为保全制度对侵权人即将或正在实施的侵权行为及时采取制止措施,防止权利人权利受到损害、损失进一步扩大,对知识产权保护意义重大。

一、行为保全制度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专利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商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著作权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从以上规定可知,行为保全是人民法院在紧急情况下为了制止当事人一方的行为给另一方造成难以弥补损失或损失扩大,责令另一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的强制性措施。

二、行为保全适用的条件

根据《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的上述规定,在满足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即情况紧急)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条件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如出现商业秘密即将被非法披露,发表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利即将受到侵害,诉争的知识产权即将被非法处分,知识产权在展销会等时效性较强的场合正在或者即将受到侵害,时效性较强的热播节目正在或者即将受到侵害等需要立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情况,立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即足以损害申请人利益的,都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情况紧急情形;而被申请人的行为将会侵害申请人享有的商誉或者发表权、隐私权等人身性质的权利且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害,或将会导致侵权行为难以控制且显著增加申请人损害,或将会导致申请人的相关市场份额明显减少等情形,属于难以弥补的损害情形。在满足以上条件的情况下,知识产权纠纷的当事人在判决、裁定或者仲裁裁决生效前,都可以依法申请行为保全。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申请诉前责令停止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申请;排他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权利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申请;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权利人明确授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申请行为保全,应当明确申请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内容和期限,依据的事实、理由,同时提供相应证据。申请行为保全应当依法提供担保,担保数额应当相当于被申请人可能因执行行为保全措施所遭受的损失,包括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所涉产品的销售收益、保管费用等合理损失。

三、行为保全的审查

如前所述,行为保全是在争议案件判决前责令另一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强制措施,如有不当也可能会对该当事人造成损害,因此,法院应当严格把握其适用条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如申请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包括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效力是否稳定;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造成案件裁决难以执行等损害;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对于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效力是否稳定,还应当综合所涉权利的类型或者属性,是否经过实质审查,是否处于宣告无效或者撤销程序中以及被宣告无效或者撤销的可能性,是否存在权属争议以及其他可能导致所涉权利效力不稳定的因素。若申请行为保全的权利依据是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当提交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专利权评价报告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该专利权有效的决定。

四、行为保全的救济

与财产纠纷案件中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时,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的行为保全措施一般不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解除,除非申请人同意。当事人不服行为保全裁定有权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行为,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当维持至案件裁判生效时止。基于行为保全制度的特点,在当事人申请、法院执行行为保全时,争议所涉案件并未经审结生效,存在败诉风险。在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规定中,申请先行责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非维权必须要采取的措施,是否提出申请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如在专利侵权纠纷中,专利的稳定性具有一定的相对性,一项有效的专利权随时都存在被宣告无效的可能,而先行责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专利权是在认定侵权成立的判决作出之前对被申请人采取的限制措施,如有错误必然会使被申请人遭受一定的损失。所以,为了有效弥补错误申请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法律规定申请人在申请先行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侵犯专利权的同时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行为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有错误进行了列举,包括申请人在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行为保全措施因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被宣告无效等原因自始不当,申请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害知识产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但生效裁判认定不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等。换言之,在申请行为保全出现以上错误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有权要求赔偿因保全遭受的损失。

五、结语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知识产权法律的相关规定,行为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制度之一,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对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充分了解和在知识产权案件实践中正确运用行为保全制度,可以更有效地制止侵权行为,更有力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026年1月4日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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