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浅谈开工日期与竣工日期的认定

浅谈开工日期与竣工日期的认定

作者:雷文聪

工期是指在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期纠纷一般涉及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的确定。在建设工程领域,开工日期与竣工日期的认定是至关重要的问题它不仅直接关系到工程进度的把控、合同履行的评价,还可能影响到各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违约责任的认定等诸多方面。因此,这一问题对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开工日期的认定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开工验收报告或者开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实务中时常发生承包人实际开工日期的争议,通常集中为承包人实际延迟开工的原因方面。承包人实际推迟开工的原因主要为以下三个方面:(1)发包人未能依法依约提供符合承包人开工的条件。(2)承包人无力按时开工,包括施工人员、机械设备、承诺垫资的资金、材料不能按时到位等。(3)外部原因,比如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流行性疾病、周边群众阻扰等。上述发包人原因、外部原因致使承包人确实无法按时开工,不可归责于承包人,承包人可以顺延开工日期而不构成违约。因承包人原因致使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承包人不可以顺延开工日期,因此不能在约定的工程日期内竣工或者不能履行合同的,承包人应承担迟延履行和不能履行的违约责任。

实践中,对于发包人未能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但承包人已经实际开工的,应以实际开工之日为开工日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至于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开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开工报告注明的开工日期、发包方和监理方颁发的开工通知日期不一致的,如何确定开工日期。笔者偏向于认为,首先应当以工程实际开工日期来确定,如果实际开工日期无法确定的,应以开工报告、会议纪要、施工许可证、合同约定这样的优先排序顺序进行确定。如果无任何书面文本材料注明开工日期的,则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为实际开工日期。

二、竣工日期的认定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

根据《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的交付,除建筑物本身外,承包方应同时交付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包括竣工图、材料设备的使用说明和零部件或备件。

(二)竣工日期的认定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竣工日期。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而言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的确认应当以各方签字认可的日期为准,确认的形式可以是验收登记表、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监理记录以及协议等。对于参加竣工验收单位签署意见不一致的,应当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认可的日期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如果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署意见的日期不一致,应以建设单位签署意见的日期为准,因为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者,也是建设工程的实际权利人,其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享有最终的决定权。另外,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是强制性规定,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备案将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但不影响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结论的效力,因此,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日期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日期不一致的,仍以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其次,对于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认定发包人拖延验收可以参照相关规定,例如,《建筑装饰施工合同(甲种本)》第三十二条明确,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7日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7日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结语

综上,实际开工日期与竣工日期的准确认定是建设工程领域中不可忽视的关键环节。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合同约定以及实际施工情况的综合考量,可以更好地解决实践中出现的争议问题。

 

2025年4月23日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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