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权和在先商标权冲突的处理
外观设计专利权和在先商标权利冲突的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所称的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
(1)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中对于涉案标识的使用系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即该标识的使用具有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3)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所使用的具体商品或服务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相类似;
(4)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中对该标识的使用可能使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相关公众对于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产生混淆误认。
换言之,只要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形成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前,且外观设计专利权被认定与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相冲突的,获得在先保护的应是注册商标专用权,则外观设计专利权通常是被宣告无效。
2025年2月18日 1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