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公司减资更新探讨--形式减资

新《公司法》下公司减资更新探讨--形式减资

作者:袁银

引言新《公司法》增设了有限公司股东认缴出资的期限,即除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可以预见,新《公司法》施行后,因认缴期限缩短,对新法施行前登记设立的存量公司将产生一定的影响,尤其是对于注册资本数额较大且认缴期限规定较长的存量公司,多数将根据自身经营状况逐步实施合法减资。有鉴于此,新《公司法》为适应实践中企业的需求新增了形式减资制度。本文主要结合新《公司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对形式减资条件、程序等进行分析探讨,以资参考。

1. 形式减资的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现行《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实质减资和形式减资进行明确区分,新《公司法》出台后,则在第二百二十五条首次增加了对形式减资的专门规定,具体规定如下:“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公司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综上可知,新《公司法》二百二十五条关于形式减资的的适用前提公司处于亏损状态,且以穷尽公司全部弥补亏损手段为前提,即公司面临亏损,且公司已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但仍无法弥补亏损的情况下,才能使用注册资本弥补

此外,为了避免股东滥用形式减资名义、降低公司偿债能力,形式减资制度对减资后股东权益也做出了相关限制性规定:一是,限制利润分配。如公司按照形式减资程序减资后开始盈利,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前,不得分配利润。二是,不免除股东缴纳出资义务。公司减资不仅涉及公司内部股东合法权益的调整,同时关系着债权人的权益能否实现;而对于股东而言,按时足额缴纳其认缴的注册资本亦是其应当履行的法定出资义务,如果减资是为了向股东分配或免除股东出资义务,则应当适用实质减资程序。

二、形式减资的内涵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可知,形式减资系公司为弥补亏损仅降低注册资本,并不向股东返还出资的一种减资方式。从财务会计的角度来看,通过减资弥补亏损实质上是用通过股东权益项下的实收资本科目金额与未分配利润科目中的负数金额相抵消,也即其在资产负债表上往往反映为公司的实收资本或股本减少,而未分配利润增加;从财务账面上消除亏损,从而改善公司的财务报表数据。因此,相比于实质减资,形式减资的本质上是依靠会计账薄上的处理弥补公司的账面亏损,由于不涉及公司财产的流出,公司偿债能力未发生实质变化。具体来看,两种减资方式的简单对比如下:

减资路径对比

减资方式

减资路径

资本流出

偿债能力

实质减资

向股东退资

流出

下降

股东减少认缴注册资本

未流出

下降

形式减资

减资弥补亏损

未流出

不下降

三、形式减资程序的简化

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通过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即与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的实质减资需要履行的程序相比,形式减资程序的“简易”体现为在以下三个方面:1. 无需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2. 无需通知债权人;3. 无需提前清偿债务或为债权人提供额外担保。

但需特别强调的是,尽管形式减资无需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债权人也无权要求公司立即清偿或者提供担保,但仍需在股东会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统一的公司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且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告期45日,应当于公告期届满后申请变更登记”。

综上,形式减资的主要流程如下:(1)董事会制定减资方案;(2)股东会表决通过减资的决议;(3)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告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4)修改公司章程;(5)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后办理减资的工商变更登记;(6)自工商变更后三十日内办理减资的税务变更登记。

四、违法减资的法律后果

如前所述,形式减资应在满足法定的条件下才能实施,且还应遵循相关限制性规定,故如形式减资下,公司向股东返还了出资,又或者免除其出资义务,则构成违法减资。

现行公司法并未就公司违法减资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安排,司法实践中多数参照抽逃出资相关规定,但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直接规定了违法减资的法律后果,即“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来看,该条主要明确了以下两方面内容:

   ()明确违法减资的法律责任是恢复原状

具体而言,包括一是股东应返还其收到的资金;二是减免出资的股东均应按照减资前公司章程规定的认缴出资额以及出资期限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另,现行公司法下,违法减资往往仅对未被依法通知的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已依法定程序通知的债权人不受影响。但按照文义解释,新《公司法》则直接否认了违法减资的法律效力,也即违法减资行为将对全体债权人均不发生效力,平等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新增董监高在违法减资中的赔偿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最大限度维护公司的利益。故,新《公司法》规定除股东外,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权责的匹配。

     五、结语

形式减资作为新《公司法》规定的新减资方式,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在形式减资项下,用尽盈余公积后,可径直冲抵资本公积和注册资本,灵活高效实现公司自救。另,新《公司法》也通过条款的设置防止股东通过形式减资弱化公司偿债能力,限制公司在形式减资后,在盈余公积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有效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另,从形式减资的程序来看,形式减资程序的出台也适应了实践中企业的需求。与实质减资程序相比,形式减资无需单独通知债权人,也没有强制性地要求公司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大大简化了减资的流程,便利公司的实际操作。但仍需注意形式减资并未免除股东的出资义务,仅为账务处理。故,在新《公司法》实施后,公司如欲实施形式减资,则应重点关注新《公司法》下形式减资的前提条件和限制性规定,做到合法合规减资,以免产生相关法律风险。

2024年4月24日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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