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欠付建设工程价款利息的确定
关于欠付建设工程价款利息的确定
作者:谢楚宁
可见,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关系下,即使双方没有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进行约定,承包人依然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利息,建设工程价款利息的性质为法定孳息。
基于建设工程价款利息的上述属性,司法实务中我们应注意以下几点裁判规则:
1.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承包人依然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利息。
《建工合同法律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从上述规定来看,无论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无效,都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或前述规定的三个时间节点确定发包人的应付款之日,也即利息起算之日。
值得注意的是,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在工程未交付使用的情况下,如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完整导致无法结算,且发包人及时提出的,则不应起算利息。
2024年4月9日 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