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浅谈建设工程项目中标后的法律问题

浅谈建设工程项目中标后的法律问题

作者:雷文聪

  一、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24条对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了规定,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合同主要条款,投标文件格式,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提供工程量清单,技术条款,设计图纸,评标标准和方法,投标辅助材料。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而就招标文件本身的法律性质而言,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故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

至于投标文件,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6条的规定,投标文件一般包括:投标函、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商务和技术偏差

表。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同时结合《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由于投标文件承载了投标人希望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既然招标是一项要约邀请,投标相应的构成要约。为此按照民法典的要求,投标文件的内容须具体确定并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及内容。

进一步说,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因此,就建设工程领域的招标投标而言,投标文件作为要约,自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生效。这一点与《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的到达主义不同,建设工程领域的投标文件可视为一种附生效期限的要约,且根据《招标投标法》第29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5条等的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前可以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后不得撤销投标文件。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四条规定“采取招标方式订立的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即行成立,其后当事人不按中标通知书签订书面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按照《民法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中标后当事人拒绝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

《招标投标法》的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即明确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期间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4条对此进行了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若招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则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3条规定处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如前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四条规定“采取招标方式的合同成立后,当事人拒绝签订书面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等确定合同内容”,由此可见,无论是投标人抑或是招标人,其中一方在中标后未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有权依据前述所确定的合同内容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中标合同中各部分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实质性内容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处理。

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1.5部分,就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进行了约定,即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由此可见,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允许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但是,若因此导致中标合同的内容与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不一致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应当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2024年3月15日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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