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人工智能生成图片的著作权问题(下)

浅谈人工智能生成图片的著作权问题(下)

作者:钟碧霜

前言

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生成式AI(AIGC)在艺术创作领域的应用日趋广泛。AI生成的图片、音乐等作品所涉及的版权归属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同时也给传统的版权法带来了挑战。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国内首例涉及AI生成图片著作权的案件作出了判决,该案例的审判过程吸引了大量公众的目光,案件的判决结果也在一定程度上将影响到AI创作内容的版权界定和保护。本文旨在探讨AI生成图片是否构成作品,以及围绕其著作权归属所展开的争议,并简要分析了美国、日本等国家在这一问题上的态度,以期对这一新兴领域的法律问题提供一定的思考。

 

二、AI生成图片是否构成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根据上述规定,判断作为客体的AI生成图片是否构成作品,需要考虑如下要件:1.是否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2.是否具有独创性;3.是否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4.是否属于智力成果。

在“AI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第一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涉案AI生成图片是否构成作品的关键在于考察其是否属于智力成果,以及它是否具有独创性,并围绕该两个问题展开了较长篇幅的论述,不过,由于案件的特殊性,法院的分析过程依然引发了很多争议。

 

(一)关于智力成果性质的争议

1.是不是只有人类的智力成果才算智力成果?

判断人工智能生成图像是否构成作品的过程中,关于智力成果性质的争议是无法回避的。主流观点主张,唯有人类智力成果方能被视为智力成果,因为作品的核心在于彰显人的创造力。为论证此观点,各方引用了众多案例,除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的“人工智能生成物典型案例”外,最为著名的案例当属“猕猴自拍案”。

此案中,英国摄影师大卫·斯莱特(David Slater)深入印尼苏拉威西岛丛林,与当地猕猴共度时日。一次,他将相机置于三脚架上,面向猴子们摆放。不久,一只昵称为“火影忍者”(Naruto)的六岁印尼黑冠猕猴前来嬉戏,误触快门,连续拍摄上千张自拍。其中,它近距离露齿微笑的照片广受大众喜爱。斯莱特随后整理了自己拍摄的动物照片,并出版《野生动物的个性》(Wildlife Personalities)一书。为纪念这张照片的传奇拍摄过程,斯莱特在照片下方特别注明:“拍摄者系照片中的那只猴子”。

后来,动物权益保护组织PETA留意到斯莱特的书籍及书中猕猴自拍。他们认为,既然照片由“火影忍者”拍摄,那么它应享有相应版权。于是,为维护动物权益,PETA将摄影师斯莱特诉至法庭,要求法院将照片所得用于保护濒危的印尼黑冠猕猴。旧金山法院在审理案件后认为,版权保护不适用于猴子,因而驳回了PETA的诉求。

此外,有一部分人提出了截然不同的观点。他们主张,智力成果并不局限于人类创作,只要是通过智力活动产生的成果,无论由人类还是由人工智能创作,都应被视为智力成果。在他们看来,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应当摒弃以人类为中心的著作权保护观念,将人工智能的作品与人类的智力产物等同对待。他们对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持更为开放的态度,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的图片同样具有智力投入,即人工智能的算法和训练过程本身就是一种智力成果。只要作品本身具有一定的创意和新颖性,无论其创作过程如何,都应受到保护。他们主要提出了以下两个理由:

首先,人工智能创作与人类的智力活动具有高度相似性。现有研究显示,人工智能在许多方面已超越了人类,且一些以GPT为代表的大型人工智能模型已呈现出意识觉醒的迹象。随着强人工智能时代的来临,这一趋势将更加明显。由于人工智能在设计过程中借鉴了人脑结构,因此其创作过程实际上与人类的智力劳动存在许多共同点。鉴于上述情况,既然著作权旨在保护人类的智力成果,那么类似的人工智能创作成果也应获得同等保护。

其次,人工智能生成的图片并非无中生有,而是基于大量数据和算法进行创作。这些数据和算法源自人类智慧的结晶,是人类智力活动的产物。

再者,承认人工智能创作的智力成果属性有助于激励创作活动。持有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著作权的设立初衷就是为了保护和激励创作行为。过去,只有人类能够进行智力创造,因此他们的智力成果成为唯一被承认的著作权客体。然而,当人工智能客观上能够产生与人类智力劳动类似的成果,并且通过激励可以对其产出产生积极影响时,就应将人工智能的创作成果等同于人类的智力成果。

2.关于AI生成物中所包含的智力劳动及其所构成表达的独特性,是否已达到足以使其创作物被视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在“AI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第一案”中,有关方面指出,尽管法院所列举的原告行为无疑属于智力劳动,但对于这些智力劳动的规模及独特性表达是否足以使其作品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尚存在争议。为支持此观点,他们引述了多起相关案例,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当属美国的“《太空歌剧院》案”。

在该案中,游戏设计师杰森·艾伦(Jason Allen)运用绘图模型Midjourney创作了作品《太空歌剧院》,并凭借此作在2022年8月荣获美国科罗拉多州艺术博览会的数字艺术类别冠军。然而,当他在2022年9月试图为该作品申请版权登记时,却遭到拒绝,原因在于AI在作品中的创作成分过多,而人类创作成分相对不足。艾伦随后两次申请复议,但均以相同理由被驳回。

在《太空歌剧院》的创作过程中,艾伦不仅对作品进行了全面构思,还与AI展开了624轮交互,耗时80多小时,从900多幅备选图片中精选出最终作品。此外,他还运用Photoshop对Midjourney生成的初稿进行了精细修饰。显然,艾伦在《太空歌剧院》中的智力投入远超李某在《春风送来了温柔》中的投入。然而,这幅作品仍被认为包含了过多的AI创作成分。因此,有人认为,仅凭原告所列举的智力投入行为来判断作品是否属于智力成果似乎尚不足以得出充分结论。

 

(二)关于独创性的争议

独创性是衡量一项成果能否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核心准则,这一议题在人工智能(AI)创作领域尤具争议。在“AI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第一案”中,法院强调,判断独创性的关键在于图片是否具备原创性,即是否有新颖、独特的表现形式。然而,AI创作过程涉及大量数据处理与机器学习,其独创性变得模糊,因此引发争议。

在著作权法框架下,独创性指作品能体现作者的个性与创新思维,即作者在选材、布局、表达等方面作出独特、个性化的贡献。人类创作的作品通常具有不言而喻的独创性。然而,AI生成物基于大数据分析、学习与模式识别,通过大量数据样本学习规律与风格,进而创作新作品。此创作过程独创性难以界定,因为作品并非直接源于人类创新思维,而是算法与数据驱动的结果。因此,在AI生成物涉及独创性评判时,标准变得复杂且有争议。

在这种背景下,我们需要重新审视独创性定义与评判标准,判断AI生成物是否享有著作权保护。一方面,尊重与保护人类创作者权益,维护著作权法的公平性与合理性;另一方面,充分认识到AI创作的独特性,为其提供适当法律地位与保障。

总之,AI创作的独创性是著作权法领域面临的重要挑战。随着技术进步,AI创造力不断提升,将推动法律、伦理与创意产业发展,并促使我们不断审视与调整现有法律框架,以适应新兴领域带来的变革。在此过程中,应在尊重传统创作模式基础上,积极探索创新,为AI创作寻求合适法律定位,共同促进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健康发展。

 

三、AI生成图片的著作权归属问题

  关于AI创作的独创性及作者权益问题,现行法律体系并未给出明确答案。若AI创作的作品被认定具有独创性,那么究竟应将开发者、使用者还是AI本身视为作者,成为了一道复杂的法律难题。

在传统观念中,作品的作者通常是有独创性贡献的人。然而,对于AI生成的作品,这一界定变得模糊。一方面,AI的开发者与使用者在创作过程中付出了智力劳动,对作品的形成具有一定贡献;另一方面,AI通过学习与优化算法生成作品,其在创作过程中的作用亦不可忽视。于是,将作者身份仅赋予人类开发者或使用者似乎并不完全公正,而将AI视为作者则又引发新的问题。

首先,若将AI视为作者,意味着其具备法律主体地位,能够享有著作权。但当前AI尚不具备法定的人格属性,将其视为作者可能导致法律适用混乱。其次,将AI视为作者或对现有著作权体系产生冲击。在传统创作模式下,作者的权利与义务相对明确,如承担侵权责任、享有作品收益等。然而,若将AI视为作者,这些权利与义务将如何分配,尚无明确法律规定。

针对此,部分学者提出“协力作者”的概念,认为AI的开发者、使用者与AI共同构成作品的作者。此观点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AI生成作品作者归属的问题,但仍需在具体案例中权衡各方权益。另有学者主张采用“贡献度”原则确定AI生成作品的作者身份,即根据各方在创作过程中的实际贡献分配著作权。此方法试图在尊重传统创作模式的基础上,充分考虑AI创作的特殊性,但实际操作中如何量化各方的贡献度仍是一大难题。

综上,AI生成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亟待解决。为适应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我国应在尊重传统创作模式的基础上,对现有著作权法进行适度调整,以充分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在具体实践中,可以借鉴“协力作者”和“贡献度”原则等思路,充分考虑AI创作的特殊性,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四、美国、日本对于人工智能生成产品的态度

美国和日本在对待人工智能创作作品时的立场截然不同。美国版权局当前的政策是不接受将人工智能视为作者的作品登记申请。这一立场源于他们对独创性的执着,坚信只有人类才能具备创作作品的独创性。然而,在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中,尚未对这一问题作出明确的规范。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美国版权局的这一立场有可能对人工智能创作的权益保护产生一定的影响。

相较之下,日本在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作品的作者。这一规定直接排除了人工智能作为作者的可能性。然而,在人工智能技术日益进步的今天,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可能会遇到挑战。有人认为,日本著作权法的这一规定可能限制了人工智能创作的发展空间,不利于创新和创作的保护。

面对人工智能创作的著作权问题,我国在处理时可以借鉴美国和日本的经验,同时充分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应在保护创新和创作的基础上,关注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带来的新问题,确保著作权法的公平性和适应性。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权益归属和参与国际立法等措施,为人工智能创作的权益保护提供有力保障。这样,既能促进我国人工智能创作的发展,也能确保相关权益得到妥善保护。

 

五、我国著作权法应对AI创作挑战的对策建议

首先,我国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人工智能创作的著作权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这既有助于规范人工智能创作的发展,也能为相关权益保护提供法律依据。在制定法规时,我们应充分考虑人工智能的创作特点,确保法规的合理性和公平性。此外,我们还应关注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对于由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其次,我国应在著作权法中明确人工智能创作的权益归属问题。这包括确定人工智能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合理使用和侵权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在此基础上,我们还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便于人工智能创作作品的登记、转让和许可使用等事宜。与此同时,我们还需关注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防止人工智能创作作品被滥用或盗用。

此外,我国还需关注国际间的著作权立法动态,积极参与相关国际条约的制定和修订。在全球范围内,各国对人工智能创作作品的著作权问题尚无统一的立法规范。因此,我国应在这一领域发挥积极作用,推动国际立法的完善,为人工智能创作的权益保护提供有力支持。

最后,面对AI创作带来的著作权法挑战,各方应从多个层面出发,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著作权保护,推动AI技术与著作权法的有机融合。这包括提高司法审判水平,确保人工智能创作作品的权益得到公正审理;加强著作权法律宣传和培训,提高社会公众对人工智能创作作品权益保护的认识;以及鼓励创新,支持人工智能创作产业的发展。通过这些措施,我们有望为AI创作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构建合作共赢的产业生态,推动我国著作权法事业繁荣发展。

总之,我国在应对AI创作带来的著作权法挑战时,应充分发挥立法、执法、司法等各方面的作用,构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通过加强国际合作,推动全球著作权立法的完善,我们可以为人工智能创作的权益保护提供有力保障。同时,我们还应关注产业发展趋势,鼓励创新,为人工智能创作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助力我国著作权法事业的繁荣发展。

 

六、结论

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是技术发展与现有法律体系碰撞的焦点。随着AIGC技术的进步,AI不仅能够创作出具有一定艺术性的作品,还能在一定程度上模仿已知艺术家的风格,这对于传统的版权法来说是一个全新的挑战。北京互联网法院在这一案件中所做出的判决,不仅为未来AI作品的版权保护提供了法律指引,也引发了公众对于科技进步与知识产权保护平衡的深入思考。对于创作者、使用者以及法律制定者而言,积极参与到这一讨论中,共同探索合理的解决方案,是适应AI时代发展的必要之举。未来,我们有理由期待更加成熟和完善的法律体系,来应对AI创作带来的版权新问题。

 

 

2024年3月7日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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