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有限责任公司股改流程及相关法律问题

浅析有限责任公司股改流程及相关法律问题(一)

作者:袁银

引言:我国法定公司有两种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二名以上二百名以下的发起人出资设立,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制改造通常系指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是一项涉及股权结构设计、财税筹划、治理架构安排、资产和业务规划等多方面的复杂工程。有鉴于此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对股改基本流程及重点注意事项进行分析与梳理,以资参考

一、股份制改造的概念

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对股改并没有明确的定义。但根据实务工作中的理解形成的共识:股改即公司的股份制改造,是指公司的形式从有限责任公司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公司法》只是提及了股改后的公司应当要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若干条件这一要求,但对股改的概念和性质未作阐述。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则是明确整体变这一特殊股改方式,即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持续计算经营时间。整体变更相关规定是对《公司法》股改规定的补充,也是实务中最常见的股改方式,本文所使用一词,也仅整体变这一狭义理解。

二、股份制改造的原因

根据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第九条规定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要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期间作为业绩连续计算的话,则需要按照原账面净资产进行折股。

以及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的规定: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综上可知,股份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的法定主体条件,亦是企业走向公众公司的必经之路,是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起点,这项系统工作将深远地影响着企业的后续发展。同时,股份公司是企业集中社会资本最有利的组织形式,有利于吸收闲散资本,便于企业的并购和资产的重组,使企业股票得以在更大范围内的自由转让等。

三、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条件和要求

根据《公司法》第九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公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

上述《公司法》第九条、第九十五条对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因为资金需求量的增加或将其股票公开发行上市,而必须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便向社会公众募集更多的资金,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是两种不同类型的公司,它们的设立、内部组织机构及其对内对外事务的管理都有所不同,所以,在公司组织形式变更的时候,必须遵守《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和要求:

1.股东人数符合法律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应当在2人以上,其中须有过半数的股东在中国内有住所。(有限责任股东人数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人数2200人)

2.原有限责任公司经评估、验资后的净资产额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股份的发行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次发行的股份每股发行的条件和发行价格必须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支付相同的价格。如果采取募集方式公开发行股票,事前经国务院的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筹办公司变更事项,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

4.       原股东必须重新制定公司章程,新的公司章程须由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同意并签名盖章,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必须标股份有限公股份公字样。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规范的组织机构。

6.       有公司住所。

公司的场所和住所不同,公司的住所仅指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的经营场所比住所更广泛,它包括公司的住所和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地点。

四、股改流程及相关工作内容

目前,我国法律未对股改的流程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有关股改的流程都是中介机构在实践过程中摸索出来并得到监管机构认可的习惯性做法。一般来说,股改主要包含以下流程:

1.召开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次股东会。决议通过股份制改造的相关决议并设立股改筹备小组,股改筹备小组通常由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牵头,汇集公司生产、技术、财务等方面的负责人组成,负责整个股改过程中的统筹工作,负责协调公司内部各部门以及对接外部中介机构。

2.聘请中介机构。拟上市企业应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聘请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履行内部决策程序。证券服务机构为拟上市企业提供股改及IPO服务应办理证券服务机构备案。中介机构应具备相关资质,筹备小组在确定中介机构之后,与中介机构签署委托协议或相关合同,正式建立法律关系。

通常由具有改组和主承销商经验的证券公司(改组的财务顾问)来牵头各中介机构,并协同发行人完成发行方案确定+审计+评估+三会制度建立,解决股改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类问题,以及是否存在值得关注的障碍及解决措施等。与此同时,券商作为改制的财务顾问,协助企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拟订股份制改组及发行上市的总体方案,对前期规范工作能否达到改制目标及是否符合上市、挂牌条件进行质量把关。

律师事务所的职责主要对企业历史沿革进行梳理,分析企业设立、变更程序的合规性,并对公司股东及高管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判断;对企业历史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规范;依法认定关联方和关联交易;起草相关的文件和制度等;并对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提出建议。

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指导企业整理财务资料,梳理历史账务,发现并解决企业历史遗留的财务问题,对企业改制总体方案的财务风险、会计核算进行分析判断,出具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等。有些企业还需要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对企业以股改基准日的账面净资产值整体折股出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3.        股改前的尽职调查。中介机构通过尽职调查确定公司存在的法律障碍和财务障碍,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方案在股改前,拟上市企业通常需要聘请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中介机构通过尽职调查确定影响公司股改乃至上市的相关法律问题和财务障碍,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方案,以便公司在股改基准日前完成整改。尽调中可能涉及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本身是否适合作为拟上市主体,是否需要进行业务重组,剥离非主营业务以及非经营性资产。由于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往往会影响企业的净资产,实践中此类问题通常需在股改前解决。

2)拟上市企业的股东在股改基准日前是否已足额缴纳出资,历史出资是否存在瑕疵。

3)梳理拟股改企业的历史沿革,分析企业设立、变更程序是否合法、有效,例如:股权转让交割及价款支付是否完成,所涉审批、备案手续是否完备;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任职资格;是否存在股东特殊权利约定或相关安排。

4)梳理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分析公司治理体系是否完善和健全,内控制度是否有效运行。

5)整理企业报告期的全部财务资料,盘点、清查公司财物,进行账实核对,往来账项核对;进行清产核资,规范报告期内的会计核算。

6)梳理企业对外投资情况,认定企业关联方,梳理关联方关系,分析企业是否存在同业竞争,了解形成的原因和存在的必要性、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等。

7)梳理公司的业务类型、业务流程,分析企业经营的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8)整理报告期内的诉讼资料、处罚资料,分析相关主体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确立股改基准日。召开董事会、临时股东会,确定股改基准日。企业会计准则未对股改基准日的选取作出规定。实务中,为便于审计、评估工作的开展,通常选择12个自然月中的任意一个月最后一日作为股改基准日。此外,为了避免与IPO申报财务数据存在差异,拟上市企业往往会选择季度末、半年度末或年度末之外的时间节点作为股改基准日,并避免与IPO报告期内各期期末重合。

5.出具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审核实践,有限责任公司以经评估的净资产折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将被视为新设股份有限公司,IPO财务业绩不可连续计算。为了实现业绩连续计算,拟上市企业需以经审计净资产进行折股。折股时,应以拟上市企业截至股改基准日经审计的单体财务报表列示的净资产为基础折算。

6.召开有限责任公司第二次股东会。拟改制企业进行股改须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方案、终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审议股改《审计报告》、审议股改《评估报告》等。

7.发起人签订《股份公司发起人协议书》并验资。1)股份公司发起人签订《股份公司发起人协议书》,确定各发起人的股权比例,发出召开股份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的通知;(2)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监事;(3)企业设立验资帐户,各发起人按发起人协议规定的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以实物资产出资的应办理完毕有关产权转移手续。资金到位后,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改制的《验资报告》。

8.召开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1)创立大会主要审议事项: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设立费用的报告;审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此外,为确保拟上市企业在IPO申报前的内部治理规范运作,除公司章程外,股改时通常会一并制定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内部治理制度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以及对外投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2)董事会召开第一届董事会,选举董事长,聘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秘等高级管理人员,审议公司各项内控制度;(3)监事会召开第一届监事会,选举监事会主席。

9.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1)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换发股份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制作股份公司公章,变更相关证照、账户名称,办理相关资料和资质过户手续;(2)及时通知客户、供应商、债权债务人等利益相关人公司改制更名事宜。

五、结语

有限责任公司在启动股改程序之前,应当结合企业及股东的实际情况,就股改基准日的确定、股改方案的设计、股改流程的推进等各环节进行通盘考虑,依法依规推进相关股改工作。尤其是对于拟上市企业而言,股份制改造作为企业境内申请IPO的必要步骤之一,对于股改可能面临的相关问题,更应提前做好充分论证并制定整改预案和应对措施,以便顺利推进企业的IPO进程。

限于文章篇幅,本文主要是对股份制改造的概念、原因、流程等进行了论述,对于股份制改造中应重点予以关注的相关问题,比如净资产折股的基本原则、改制期间引进新股东或股东变更、股改涉及的税务问题等,笔者将在下一篇章进行阐述。

 

2023年8月10日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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